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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正当防卫

发布:2017-08-25    来源:bet365日博官方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正当防卫bet365日博官方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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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刑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刑法分则的一些考点,其中在犯罪论里面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正当防卫,要想拿到正方防卫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行为,则不能进行防卫。因此,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对上述四种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那么什么叫做不法侵害呢,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严重侵害紧迫性的违法行为。因为《刑法》规定的是“不法侵害”,而不是规定犯罪行为,而不法侵害是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的。并且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总之,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形成侵害紧迫性,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种不法侵害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是确确实实发生了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在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本来没有侵害行为存在,行为人因为精神紧张或其他原因误认为有侵害行为存在,而进行了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在理论上叫假想防卫。并且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也就是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二,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
  第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也就是说,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 了保护合法权益,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下面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是指故意地挑 逗或引诱对方先实施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侵害人进行报复、侵害的行为。这种防卫挑拨行为形式上看似乎是正当防卫,但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预谋性犯罪,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②互相斗殴。是指双方都有非法 侵害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把参与互相斗殴的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具备保护目的的合法性这个前提,但实质上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 20 条规定,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例题:
  1.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
  A.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等合法权利
  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C.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D.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本题答案为ABCD。原因就是这四个选项都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全选。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正当防卫的命题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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